第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中国教育维权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六、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十三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