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与乙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 聘期未满,且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2. 患有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经医学鉴定(县级以上医院)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2. 甲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违约。若有违约应解约手续完备,并承担违约金,经鉴证方同意后可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试聘合同不当,按合同期限每提前一个月赔偿人民币_____元。
乙方擅自解除试聘合同,按合同期限每提前一个月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是甲方出资培训或引进的,违约后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十三、试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甲方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参加甲方的全员聘任;考核不合格,乙方可在教育系统内自主择业,如要求调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乙方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十四、乙方的工龄从甲方主管部门鉴证之日算起。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十六、甲、乙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甲方主管部门签证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存档一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甲方主管部门(签证)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