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5.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分配的任务,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损失的;
6.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未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但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1项中,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医疗期内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的博伤假工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
1.依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2.依第六条(四)款第2、3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乙方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属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甲方不予经济补偿。
(六)为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不能获取甲方任何形式的奖金。
2.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除不能获取甲方任何形式的奖金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金额为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三倍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