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4.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5.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6.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8.首次受聘人员,须参加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 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每月____日为上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合同期满不续聘的,应在合同期满日的次日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二)甲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工资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三)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施市、区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上缴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五)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作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和甲方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乙方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