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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特色班合伙协议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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