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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特色班合伙协议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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