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出国(境)培训协议(暂行)
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制
二○○○年八月
说 明
凡出国(境)培训在半年以上(含半年)者均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由各部门、各地区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引进智力办)监督执行,并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以附件形式对协议增补有关条款,增补的文件的个数应注明在本协议的第十二条中。
各部门(地区)在上报培训人员审批材料时,应将签署后的本协议及附件一并上报。
_______(简称甲方)以法定代表人_______为代理人与_______(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培训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_______身份赴_______国(地区)_______单位培训,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乙方的具体培训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不得擅自变动培训单位,更改培训内容,也不得同时受雇于国外其它单位。如确有必要更改,需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期间内,国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
关于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
国际旅费 :甲方负担 外专局资助 国外资助
国外生活费:
培训期间不安排回国探亲或家属出国探亲。培训期间如身患重病或慢性病复发,应及时回国就医。伤、亡、病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乙方抵达培训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如所在国无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则按出国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定方式)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人员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培训期限,均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核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乙方应按协议的培训期限回国,并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办理有关手续,提交书面的培训总结(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