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军队培养干部意向书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军队生长干部要逐步走开军队自己培养和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并举的路子,从更大的范围选拔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改善军队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经商教育部同意,总政干部部与清华大学就该校为军队培养干部事进行了商谈,并对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和意向:
第一条 双方认为,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培养军队干部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军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双方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开展这项工作的路子,做好为军队培养、输送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
第二条 双方商定:从1998年起,清华大学作为军队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培养干部的试点单位,选择军队所需的专业,开始为军队培养、输送优秀大学毕业生,输送到军队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应符合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清华大学将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做好这项工作,并为其他高等学校开展这项工作起示范作用。军队可根据双方的协商,向清华大学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双方探讨了清华大学为军队培养干部的三种方式:一是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基本条件,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定向生,军队提供学生所需学费、杂费及部分生活费,学生毕业后到军队工作;二是从在校学生(含研究生)中,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对象,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适时签订协议,由军队提供奖学金,毕业后到军队工作;三是直接从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中选拔优秀学生,分配到军队工作。考虑目前的现实情况,双方认为宜先采用后两种方式,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以第一种方式培养军队干部的工作试点。另外,清华大学愿意积极为军队培养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方案可于今后商定。
第四条 军队从清华大学接收大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完成学业,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三)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