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若因乙方教育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教育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甲方要教育学生遵守乙方校规,不得翻越学校院墙私自离校,若学生因此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自杀、自伤以及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甲方应按照国家教育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得向乙方提出缺乏法律依据的经济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备注: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九、学生在校期间若出现疾病和其它需要紧急救助情况,乙方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得此信息后应立即前往学校积极救助。如果情况紧急,甲方不能及时赶到学校,乙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甲方预先垫支了抢救、治疗和住院等费用的,甲方在得知情况后,应该尽快将此费用如实归还乙方。
十、甲方要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宣传介绍乙方的办学情况,不得对乙方作出任何不符合事实的宣传和评价,如果由此造成乙方不良影响,甲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乙方同时招收走读学生(不提供住宿设施),但是甲方必须为学生提供每天交通与校外往返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凡学生在校外往返途中发生意外财产与人身伤害事件,乙方可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有关的赔偿和其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