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2.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3.根据全国项目办的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定。
第九条 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定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并由全国项目办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协议签定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定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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