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以3×6-DZM-10电池组为例,甲方电动车最大电流不超过13.0A,正常工作电流在环境温度25±2℃、风力1~2级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负载不大于7A;乙方产品使用天数与续行里程的关系
使用天数(12月计) 90 天 180 天 270 天 360 天
放 电 时 间 110min 105 min 95 min 72 min
参考续行里程 35~ 55 Km 30 ~ 50 Km 20 ~ 40 Km 15 ~ 35 Km
使用天数(15月计) 90天 180天 270天 360天 450天
放 电 时 间 120 min 110 min 105 min 95 min 72 min
参考续行里程 40 ~60 Km 35 ~55 Km 30~50Km 20~ 40Km 15~35Km
注:参考里程是在环境温度25±5℃,车、路况正常,最高车速20Km/h,载重负荷不大于75Kg的条件下进行的;且和电机效率、控制器控制参数等整车配制有关。
4.2.3乙方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1)“普通铅酸型”和“Ⅰ代胶体环保型”出厂 15个月;使用12 个月。(2)“Ⅱ代胶体环保型”出厂18 个月;使用 15个月。质保期二个条件只要达到一条都视为超过质保期,在质保期内若发生下列问题:①短路②断路③反极④大面积脱粉,经甲、乙双方检查确认后电池容量末达到标称容量的60%,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调换,否则不予承保。(其它规格型号的电池质保期双方另行订立)
4.2.4乙方每月根据甲方上月退回的经双方确认确属乙方责任的电池数量,如数向甲方返还相同规格型号的电池:
a/电池出厂 8 个月以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全新电池,并重新计算质保期;
b/电池出厂 8 个月以外且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标称容量在80%以上的维护电池, 三包期从原使用电池的出厂日期起累计续保。
4.2.5乙方负责回收甲方过质保期的“华富”废旧电池,回收方法和价格另订。
4.2.6乙方负责生产的电动车专用蓄电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产品信誉和产品责任保险。
4.3.本协议为双方供货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为高邮,解释权为乙方所有。
5.其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