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蓄电池的充电:
“胶体环保型”“普通铅酸型”电池充电(以3节6-DZM-10电池组为例):把蓄电池串联形成一个额定电压为36V的电池组,第一阶段:恒流1.5~1.8A,电压逐渐上升;第二阶段:电压逐渐上升到44.1±0.2V后保持恒定,电流逐渐下降到400±30mA;第三阶段:涓流浮充充电,电压41.5±0.5V,电流逐渐趋近于0mA。(也可采用脉冲方式充电,充电最大电流不大于2.2A;最高电压不超过44.5V)
2.2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使用。
3.蓄电池的验收:
3.1验收内容:
3.1.1外观:
a∕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1.3条的规定。
B∕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
C∕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
3.1.2性能:
a∕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
B∕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13.0V
c∕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4h,在25±5℃环境温度以JB/T10262-2001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电压31.5V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3.2检验方法:
3.2.13.1.1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
3.2.23.1.2条采用数字万用表和放电仪。
3.2.3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1.5、1.7、和1.9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
3.2.4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1组3只电池,按1.5;1.10条款检验(1.5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
4.双方约定:
4.1甲方职责:
4.1.1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
4.1.2对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还给乙方的电池,甲方应通知乙方服务人员到现场逐一检测,凡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退货或将已退电池返还给甲方。
4.1.3甲方应要求客户(经销商)认真填写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便乙方掌握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户档案。
4.2乙方责任:
4.2.1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