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整体厨房承揽合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承揽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第十五章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合同适合于各整体厨房生产商、经销商与消费者就“整体厨房”的购销、安装、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使用。
3、消费者对本合同中的条款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尤其是对有下划线的条款要做到真正理解,合同一旦签订即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4、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手写体条款的效力高于印刷体条款的效力,补充条款的效力高于事先印刷条款的效力。
5、提倡各整体厨房生产商、经销商以高于本合同之标准向消费者提供更高标准的服务,如技术标准、保修承诺等。
6、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份数。
7、本合同应当使用钢笔或者黑色炭水笔填写。
8、本合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发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擅自印刷、翻印买卖和发行。
协议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当事人:
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
安装地点:
现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本厨房设计师:联系电话:
安装负责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