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或甲方所借与的图面、规格、式样书、KNOWHOW等提供给第三者制造产品,并不得将"技术情报"贩卖给第三者。在本合约签订前,已在市场贩卖的物品则不在此限。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图面、规格书、KNOWHOW等提供或贩卖给乙方的竞争厂商。
(二)乙方事前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品的全部或其重要的部分托付给乙方的子公司或其关系公司,或第三者制造。属乙方的KNOWHOW部分则不在此限。
(三)在前项的情况时,乙方须要求其关系公司也相同地遵守本合约中乙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技术知道
(一)甲方视实际需要或按乙方的请求,乙方可透过甲方本身实施技术指导。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要求而达成甲、乙双方的协议,乙方可请求甲方为提高生产性,降低成本,提高品质及信赖性的技术援助。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
(一)甲方得随时请求乙方出示乙方公告的财务资料,或对其财务情况及营业状况等加以说明或迅速提出有关的报告书,乙方不得拒绝。
(二)乙方的事业发生重大的变更或有发生的可能性时,不得迟延,应立即将其内容通知甲方。
(三)甲方在本合约有效期间中,甚至终了后,因前二项所得知乙方营业上或财务上的机密等事实,保证不泄露给第三者。
(四)乙方依据甲方归与的指定式样,需附件中所规定物品的交易内容,以物品别、订货量别、售货金额别作成报告书。每六个月一次,向甲方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技术性成果的通报义务
乙方依据第十四条向甲方所借用的"技术情报"或由于物品制造而有所发明、改良、专利的取得等,或取得其他有关情报、资料、KNOWHOW时,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说明其内容。
第十九条 :工业财产权
(一)乙方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情报"研究发明、改良、新式样、创新等的专利权、实用新式样、商标权(以下统称"工业财产权")的权利归属甲方所有。属乙方KNOWHOW部分,则工业财产权不归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