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倘若本合约期满,而甲方因行政上之安排导致乙方未能完成履行本合约之责任,则本合约之有效期及乙方于本合约之责任之顺延期由甲乙双方根据情况另议。
(五) 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下,义务为甲方修改各该剧之剧本内容,而甲方无须付予乙方上述本合约第(四)1.条所列明以外之酬金。
2.各该剧之一切录像带、录像、雷射影碟、电视、电影、广播及一切将来发明之传播媒介,剧本内之人物造型、姓名等版权﹙除文字版权外﹚,皆属甲方所拥有,与乙方无涉。
3.甲方有权更改各该剧之剧名及故事内容,乙方不得异议。
(六) 乙方在合约期内得向甲方提供最完善及奏效之服务。
(七) 在本合约期内,倘约乙方因任何原因不得履行本合约,甲方有权暂行吊销本合约而不必征得乙方同意。待查明一切原因及处理后,仍可由甲方决定恢复本合约,而不必向乙方赔偿。但如果乙方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时,乙方必须退回及不得收取上述本合约第(四)1.条所列明之酬金,并且赔偿甲方之一切损失。
(八) 1.倘若甲方指派乙方出任其它范围及地区工作或超时工作,甲方无须付予乙方上述本合约第(四)1.条所列明以外之酬金或津贴。
2.倘若甲方指派乙方出任其它范围及地区工作,则在工作期间乙方之全部旅费及逗留外埠期间之住宿费均由甲方负担(但不包括私人长途电话费及洗衣费及其它私人消费)。
(九) 在本合约期内,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其所在地,使甲方可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论日夜与乙方联络。
(十)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转让或授权第三者取代甲方在本合约中享有之权利,但事前必须通知乙方。
2.乙方不得将其于本合约中之一切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3.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与任何其它公司、私人或团体等所订下之一切有关各该剧之任何合约协议。
(十一) 乙方必须遵照香港政府及其它国家政府所订立之税例,自行申报及缴付税金,倘若因任何违反税务法例而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涉。
(十二) 甲乙双方在本合约中并不构成合股地位,甲乙双方亦非对方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