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归责于缴费用户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
一. 遇下述情况,专营人可向缴费用户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不遵守有关合同或其他适用规则;
阻止检验工作之进行;
在协定期间内欠缴任何款项、费用、收费及价金;
对专营公司拥有之设施、接收器或任何其他设备做欺诈作为;
未得专营人书面许可,向第三者提供服务。
二. 在上款a至c项所述情况下,缴费用户应在得到足够预先期来弥补过错下被通知。
第五十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
一. 为公众利益而必要时,批给人可决定向缴费用户全面地或部分地暂停提供任一或多个节目或取消一或多个视听内容组合。
二. 除第三十五条所指的节目外,专营人对上款所述暂停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偿权。
第五十一条 (服务素质)
一. 专营人须向电信当局提供足以对各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素质作长期评估的一切资料及统计数字,例如:
缴费用户的设施;
轮候名表;
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发票提出的投诉;
已通报的及已修妥的故障,以及维修工作的平均需时。
二. 提供资料及统计数字的方式及周期,由专营人与电信当局协商。
三. 电信当局将在专营人之协助下,制定必须达到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素质基础指标。
第五十二条 (套装服务种类)
一. 专营人可提供包括本地区内或外的电视及广播节目的基本套装服务及附加套装服务。
二. 在提供的任何套装服务内,专营人必须无偿包括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节目。
三. 有线电视地面服务还可因应科技及市场的趋势而采用按频道或按节目的方式来提供。
第五十三条 (播出的节目)
一. 任何节目可每日二十四小时运作。
二. 启播或重新启播节目,专营人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监察实体,并指出:
节目的名称:
负责实体,来源国或地区;
内容概述或节目时问表;
启播或重新启播的日期。
第二节 信息、节目及广告
第五十四条 (信息及节目)
一. 在本身的节目安排中,专营人应遵守关于视听广播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 专营人对节目内容,包括以任何名义让给第三者的频道内所傅送节目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三. 播送只合成人收看的节目时,专营人须以阻止收视或收听的电子仪器或其他仪器,确保不能直接进入有关频道。
第五十五条 (广告)
在本身制作的节目中,专营人应遵守本地区关于广告方面的现行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