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营公司的公司章程应遵守本地区法例及本合同的规定。
二. 由本合同签字日起计九十天内,应办妥为符合上款规定的各项法定手续。
三. 修改章程应先行通知批给人,以便查证是否符合本合同之条款。
四. 专营公司未经批给人预先批准,不得做出以下任何行为:
改变公司宗旨;
减少或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之变更组织、分割、合并或解散。
第二十一条 (总部)
专营人之总部及主要行政部门必须设在澳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本)
专营人之公司资本为澳门币五千万元,在本合同签字日起,十五个月内全数到位。
第二节 经济-财政状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
专营人必须在总部存备适当编制的、最新的会计账目。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引致的成本和收益应与公司宗旨所预料的其他业务的成本和收益,分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调动)
专营人得按国际标准筹措业务范围内的借款及缴付有关之利息和本金。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单)
专营人应保持有形固定资产清单做到各个项目尤其是专营终止时拨归批给人之项目,一目了然。
第二十六条 (资本收益)
为审议专营人之年收益,下列者视为"受监管之年结果":
税后纯利;
记入营运账目内之财务成本。
第二十七条 (抵补比率)
一. 专营人须采取必需措施,使每年终结时,本身资本值最低限度相等于有形固定资产净值之25%。
二. 在例外情况下,经批给人批准,专营公司本身的资本值可低于上款所述之百分比。
第二十八条 (拟折及重置)
专营人须采用本地区现行法例订定的年度摊折率及重置率,但不妨碍鉴于公司的待徵及设施、设备和用于等营的其他财产的性质,在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下,特许采用其他比率。
第二十九条 (资产重估)
专营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成分,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第三十条 (账目审计)
一. 专营人之账目每年须由公认有资格而能干的本澳注册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二. 每个营运年度终结后120天内,专营人须将经过审计、证明及通过的业务报告及账目报告提交电信当局。
第三十一条 (税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