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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

  不依合同规定彻交应缴的回报。
  二. 撤销合同后,担保金即时拨归批给人,同时,属于专营的一切财产及权利无偿拨归批给人。

  第十三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撤诮)

  一. 为公众利益而有必要时,不论专营人有无履行任何应承担约责任,批给人可在尊重专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随时撤销专营。

  二. 按照上款规定宣告之撤销,专营人有权获得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补偿。

  第十四条 (拨归)

  一. 终止专营时,不论有或无赋予索偿权,一切属于等营之财产及权利,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拨归批给人所有。

  二. 批给之公共电信系统、用作建立制作场所及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之大楼,以及通常由专营人在抱共有线笋鼾也面服务时所使用之设备、用具、器材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专营之物。

  三 . 专营人所交出用于专营之系统,必须具备运作功能,而交出之财产则必须有良好保养,以使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可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如欠缺上述条件,批给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之款项,为此,可以对补偿金额作适当之动用,如不足应付时,则动用担保金。

  第十五条 (融资合同)

  在拨归情况下,批给人将取代专营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的设施及设备。

  第十六条 (由拨归引起的补偿)

  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专营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资产净值加上岛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第十七条 (拨归数值的修正)

  在第十五条预料的情况下,上款所述数值将招除已承担的融资合同金额。

  第十八条 (优先权)

  除非原先之专营是因归责于专营人而撤销外,专营人对于同目的之新批给有优先权。

第二章 专营人


第一节 专营公司



  第十九条 (宗旨)

  一. 专营人公司的主要宗旨为经营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 公司亦得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法人合夥从事以下的附带业务:

  经营广告业;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洽商节目赞助;
  洽商制作场所时间、制作及剪接等业务;
  录制、出版及洽商影音刊物及其业务有关产品;
  经批给人预先批准,让出频道或频道时段;
  按适用法律的规定,提供其他电信服务。
  三. 专营人对以任何名义让予第三者在节目内和节目时段内所广播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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