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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约


第一章 专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批给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地区公权法人,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区:
  澳门地区。

  总督: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总督,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电信当局:
  澳门邮电司或监管电信事业的公共实体。

  专营人:
  澳门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
  专营人通过收费,向缴费用户传送地面影音信号。

  专营:
  指通过本合同给予权利,建立和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以专营方式提供收费的电视地面服务。

  频道:
  用作传播某个节目的技术路径,其技术特徵应以国际电信联盟(UlT)有关条文之所定为准。

  节目:
  按某个概括性或特定性的节目安排而设定的视听内容,及通常以一个与它相关的标记予以识别。

  节目安排:
  用作在指定运作时间内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经选定的视听内容组合。

  净资产:
  撤除重置、拟折及备用金后之毛资产总值(现金、银行存款、待收账、库存、经过重估之固定资产及预计成本)。

  签约方:
  指批给人及专营人。

  合同:
  指本合同及其附件及将来由签约双方签订的补充约及附件。

  第二条 (合同之目的)

  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批予专营人下述权利:

  提供有线电视地面专营服务;
  建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
  以专营方式提供视像服务,但电话视像服务除外。

  第三条 (专营期)

  一. 专营期为十五年,由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计。

  二. 专营期告满前二年,双方协商条件,以补充约作合同续期或延期。

  第四条 (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建立及开始)

  专营人必须在签立合同之日起或在附件I、II及Ⅲ之计划所预料频带批出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开始提供服务。

  第五条 (担保)

  一. 专营人所承担之义务及倘需缴付批给合同内的罚款或赔偿金,将由专营人提供担保,做法是在本地区一间代理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贰佰伍拾万元并指明受惠人为批给人。

  二. 上款所述存款可由有资格银行之保函或保险担保代替,两者均为即付担保。

  三. 担保将在签立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

  四. 担保金一旦被动用,营人将在批给人做出重置通知后三十日内重置。

  五. 担保金如未动用,专营人可在专营期告满后要求提醛

  第六条 (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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