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乙方可为入网的行业商务互联网用户提供“行业商务互联网标准平台”系统使用软件。
4、 乙方可为入网的行业商务互联网用户提供中文网址分配和同步中文邮箱的分配。
5、 乙方可按照行业商务互联网给区域二级中心的优惠价格获得软件开发项目的技术支持。
6、 乙方可按照行业商务互联网对行业商务互联网统一规划,在授权区域内发展区域行业商务互联网项目, 以获得相应的经营收益。
7、 乙方享受甲方市场支持内容为:甲方接受乙方提出的市场支持的申请,并视情况提供支持(无偿或有偿);乙方享受甲方定期传递的各区域中心的市场发展通报(无偿)。
8、 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一级中心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
9、 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24*7的技术热线支持。
10、 乙方享受甲方定期提供的技术培训及业务培训。
第七条 本特许除用于组建区域二级中心进行行业商务互联网的经营活动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本授权不得出售或分割出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授权不得转让。
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并未涉及对其所拥有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在任何所有权方面给予转让和转移。
第四章 加盟区域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乙方的经营区域限于____地区。
第十一条 乙方在规定区域内,使用甲方授予的特权进行地域性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使用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超越加盟区域(见第四章第十一条)。
将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非法拷贝、出售。
未经行业商务互联网书面同意,擅自向第三者泄露、传递以及为第三者或帮助第三者模仿行业商务互联网的专有技术、软件产品、商标、商号、名称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损害行业商务互联网的形象、商标、商号名称和商誉及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形象和商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