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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代理协议

  4.变更需求

 
 4.1变更需求 运营公司可能会不定期地要求研发公司对游戏的最终用户端程序、服务器端程序、文件等任何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改、修正或删节(”变更需求”)研发公司应当在要求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变更工作。研发公司应当对运营公司提交变更的细节内容和所需时间的计划。一旦计划被运营公司核准,研发公司即应当开始进行变更需求的实施工作。

  5.知识产权

 
 5.1版权通告 运营公司保证每套本产品的拷贝都将会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销和销售,以下为版权通告字样:

  5.2产品名称 本产品将在中国大陆以*****这一英文名称标识。在中国大陆游戏的中文名称将在以后由运营公司提出并由研发公司核准。

  5.3研发公司无形资产的使用 “研发公司”这个商标是研发公司的独享资产“研发公司无形资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研发公司应当提供运营公司及/或运营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免费使用 研发公司的无形资产进行此产品和游戏服务的广告发布、市场行销、演示示范以及分销等活动的权利。所有将用到研发公司无形资产的市场活动都将事先获得研发公司的核准。发行人应当给研发公司提供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监控发行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依照本协议条款使用研发公司无形资产的行动。发行人不得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任何研发公司的无形资产。发行人不得采用或者注册任何与研发公司无形资产相近、容易混淆的产品名称或符号标记。当本协议终止之时,发行人应当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研发公司无形资产。

  5.4第三方侵权通告 任何一方都有义务通报其他方由第三方进行的针对本产品或服务器端程序的任何侵权行为。

  5.5第三方侵权对策行动

  (a)由运营公司通报的关于对本产品或服务器端程序的第三方侵权、非法使用或滥用行为,或者由研发公司了解到的类似情况,研发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采取旨在保护本产品或服务器端程序免受非法侵害的对策行动。

  (b)如果研发公司不采取任何对第三方侵权的对策行动,运营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采取旨在保护本产品或服务器端程序免受非法侵害的对策行动。同时运营公司有权对该行动进行评论,但运营公司将保留对行动的完全控制权。
  (c)针对各方损失的经济赔偿应在扣除各方发生的实际费用之后,按照所受侵害的损失程度公平地进行分配。

  6.内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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