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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代理协议


  1.4本地化 研发公司应当负担游戏中文简体版本地化的费用以及游戏内所有的详尽文字内容,运营公司应有机会评估本地化的结果,并且提供确认。

  2.指定及授权

 
 2.1唯一指定 研发公司在本协议中提供给运营公司以下独家的唯一的权利:

  (a)再生产、演示及展示本产品;
  (b)对中国大陆的用户直接进行或通过经销商和分销商进行本产品的销售、市场行销、分销等活动;
  (c)允许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可以以结果代码的形式使用此产品;
  (d)提供维护与支持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支持、软件支持、客户服务及在线客户服务,所有GM将对研发公司的专门GM负责人汇报。所有运营公司的GM必须依照研发公司提出的客户服务规范对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进行服务;
  (e)安装、拷贝、储存、编辑及修改服务器端程序以便提供必要的游戏服务。

  整体统称”权利”

  2.2互联网权利 协议各方同意,尽管本协议限定的区域为中国大陆,运营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本产品的市场行销及销售活动,但运营公司应该确定通过互联网访问的用户来自中国大陆。如果通过互联网对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进行的销售达到或超过了全部产品销售和收费的10%,将视为运营公司违反了本协议。

  2.3URLs. 研发公司同意所有用于访问限定区域内的游戏服务的URL以及其他相关权利都为运营公司独家拥有。

  2.4进一步的保证 研发公司应当确保运营公司能够在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不必负担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享受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研发公司应当独自负担第1子条款中为取得各项权利所须支付的额外费用。运营公司为进行本产品的销售、市场行销和分销所须获得的其他所有权利和授权费用以及在开发完善本协议规定的游戏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获取授权费用也应由研发公司独自负担。

  2.5付款义务 运营公司对研发公司唯一的付款义务应与本协议中规定的所获得权利相对应。运营公司不需要对其他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以获得本协议中规定其应获得的权利。

  3.更新资料

 
 3.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所有关于游戏的升级资料、补订版本升级、服务器端程序的升级以及最终用户端程序的升级都将被认为是本产品及服务器端程序的补充。运营公司将对以上所有更新资料享有独家使用权而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3.2不定期更新 研发公司保证将建议运营公司在技术、市场法规等其他影响开发的因素下对最终用户端程序、服务器端程序、文件及游戏服务进行不定期的更新升级(”不定期升级”)。研发公司应当对运营公司提供同步的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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