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合同约定及时获得认证证书;
7.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
第七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2.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3.及时出具文件审核报告,凭甲方要求可进行预审核;
4.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6.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公布甲方名录;
7.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
第八条 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审核,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乙方可安排一次重审。相关费用由甲方支出。
第九条 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条 由乙方审核组对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后,在15天内向乙方推荐认证注册,经批准后向甲方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甲方名录。
第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实施的审核包括审核结果、审核活动、审核过程及审核行为有异议时,可于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如对管理委员会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认证的变更、暂停与注销申请及相关手续。
1.对手册的重大修订和换版;
2.变更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工作程序、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规模有重大改变的;
3.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基本资料的;
4.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
第十三条 当甲方要求更改或扩大原认证的范围时,乙方将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据更改或扩大范围情况,并对甲方更改或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验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