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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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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享有并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
  二、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四、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本协议以及本物业的管理规定;
  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规定,办理入住手续时,乙方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六、装饰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手续,并遵守物业在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规定;
  七、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八、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九、支持并协助甲方依法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活动;
  十、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遵守《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的内容,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十一、在使用独立采暖炉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遵守供暖系统(采暖炉)运行《承诺书》的内容,以免发生人身危害;
  十二、顶层平台不得搭建阳光屋、遮阳蓬、铁架、藤架等任何封闭或半封闭式建筑;平台内种植灌木、花卉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平台的环境卫生;
  十三、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时禁止破坏在地面敷设的采暖管线;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六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穿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七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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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楼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电子对讲防盗门、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空调冷凝水管、化粪池、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围墙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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