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当业主自用部位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可能严重危害业主本人和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事件,或业主发出求救信号或启动家庭救助报警系统时,物业公司有权在紧急联系无效前提下,进入私用部位进行必要的抢险、抢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业主在装修和使用屋顶花园时,须按管理处装修管理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备,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时不得影响周边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条 费用
1、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分担维修基金。
2、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公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场地等,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自用设备、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以上费用应根据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条 在本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损坏、变更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
2、 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3、 私自占有或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备,改变其使用性质。
4、 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引入上、下水管线和龙头,安装防盗窗(栏杆)及室外衣架。
5、 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或其它场所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 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
7、 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乱倒垃圾,将杂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损坏及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8、 在小区内任何地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9、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财产伤害的宠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废气或者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
11、饲养犬类的业户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处登记注册。
12、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等。
13、违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及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