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林木采伐期内,甲方可自行选择采伐时间,但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管护期截止前将林木采伐完毕。否则,甲方被视为自动委托乙方代为采伐并处置所伐林木,所产生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在采伐期内,甲方可自行采伐、销售所育成林木,甲方同时也可委托乙方代为采伐、销售;
5、如甲方转移林木所有权时,乙方仍应负管护责任,继续履行管护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甲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甲方根据《用材林转让合同》第三款2条6项解除“转让合同”后,有权要求乙方解除“用材林管护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管护费全额退还甲方;
7、甲方在办理退款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将本合同原件、用材林管护款收款凭据同时交还乙方注销;若甲方丢失上述文件或票据,则应按乙方要求出具相关手续方可办理退款;若委托他人代办,须按乙方要求提供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上述证件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8、乙方负责在网上向甲方提供林木生长及其他相关信息;
9、乙方负责为甲方的用材林办理保险机构的“林木基本保险”(暴风、洪水、火灾、冰雹、病虫害、盗伐)。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按管护费的20%另行给付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因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各方依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用材林地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林业局备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