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一)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甲方的规定执行。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收费标准变化和市场变化进行手续费调整。调整以甲方公告、通知日为准。
(二)有关信息、培训、咨询服务及行情系统是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但甲方有权仅对连续三个月未进行交易及帐户权益低于3万元的乙方客户收取相应的信息服务费或停止乙方的使用权,收费标准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节免责条款
第四十一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协议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甲方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节协议的终止及帐户清算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甲方公司职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或者扣押、冻结、划拨;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