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定下单人员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定下单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第十九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在结算单上的签字确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结算单确认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第二十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节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二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化交易系统等方式中任一种下达。
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定下单人签字。
电话、电子化交易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五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节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乙方在某一天结算帐单上的签字,即视为乙方对以前所有交易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