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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一)

  股东服务月费
  月费:
  流通股:面值1亿元以下(含)0.2‰,每超过1000万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
  说明: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2、《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分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关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 如果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甲方应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托管事宜。

  第二条 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四条 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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