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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样式二)

  (十) 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十一)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十二)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三) 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①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③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④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⑤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⑥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①-⑤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①-⑤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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