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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样式二)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 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 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500元。
  (四)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 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 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 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 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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