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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样式二)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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