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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样式一)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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