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物业

  物业 视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视察物业,请指明) 租客放弃收取出租资料表格的权利(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代理关系(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并删去不适用者) 业主所须支付的佣金(如适用的话)的数额或收费率 租客所须支付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租客的签署*
  (a)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b)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c)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d)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e)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f)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g)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h)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i)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租客必须就所列的每项物业分别签署。

  附表2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 为租客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b) 因应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c) 进行商议,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业的业主提交所有要约;及
  (d) 协助租客与业主就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须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业主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租客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租客。

  3. 如租客与业主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