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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a) 如属单边代理的关系,该等表格须向各别业主的持牌地产代理取得;

  (b) 如属双边代理的关系,或在业主并没有持牌地产代理代表的情况下,该等表格须由代理填妥和签署,

  但如租客明确表示放弃收取任何该等表格的权利,则代理无须提供有关表格。

  5. 代理须披露权益

  (a)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有 □ 没有 □(8)

  (b) 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4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6. 租客的确认

 
 租客确认他已-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 收取本协议第4条规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收取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7. 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8. 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租客的签署: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签署人的职位: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租客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租客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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