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确认他已 -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 □(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出租资料表格。
□(8)同意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资料表格。
11. 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 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业主的签署﹕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业主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 签署人的职位﹕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业主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
(a) 代业主推销物业;
(b) 为业主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 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d) 进行商议,并向业主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 协助业主与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业主须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成交租金的 %(1)作为代理的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业主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业主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