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壹个月;
(二)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五)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但保证金无权要求退还。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没收租赁保证金,并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水、电供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