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天候因素无法实施校外教学时。
(二)其它不可抗拒情形致使无法实施校外教学时。
十、解除合约: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得随时解除本合约,如乙方已载运甲方乘客,乙方应负责将甲方所乘乙方车辆之乘客载运回原出发点,除以本项合约租金之百分之十做为赔偿外,另由甲方按情节损失提出必要之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一)乙方未能如期供应车辆,或所提供之车辆数目不足,或车辆状况不符合约条件。
(二)乙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且逾时过久,致使行程严重耽搁。
(三)乙方所提供之车辆驾驶员态度恶劣,或有不听指挥、酗酒、滋事等行为。
(四)车辆中途故障无法立即修复,且无法立即调派接驳或替代交通工具情形。
十一、保险、赔偿与罚则:
(一)乙方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第三责任险及乘客旅游保险,并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二)如发生因车辆而引起之意外事故,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或负责向投保之公司按乘客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赔偿。
(三)乙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依约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等候时,每车每逾______分钟,扣罚新台币______元整,如逾时______分钟以上致使行程严重耽搁,甲方得视状况提出解除合约,并依本合约第十条有关解除合约之条文协议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十二、订约时,乙方应提供该公司相关合法证件、最新年度缴税、票据记录。
十三、本合约自签约起生效,至用车完毕无意外事故发生,结清租金后失效。
十四、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五、本合约如有其它附加事项,经双方协议后得于本条款后另行加注。
立合约书人
甲方:
负 责 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负 责 人:
营业执照:
地址:
电话:
保 证 人:
负 责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