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该楼内之一切原来设备及间隔,租客必须征得业主同意,方可更改或增减。
(十) 该楼一切门窗,厨房及浴室之设备如洁具、水龙头、水管等如有损坏,租客须免费负责修理或赔偿。如租客因疏忽而毁坏本楼之设备,损及别人之家具衣物或伤害他人等,租客须自投风灾、水、盗窃及意外保险,租客如有任何损失,业主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 租客不得在该楼宇饲养猫、狗及使人厌恶之鸟类及动物。
(十二) 租客不得拒绝业主派遣之人员,在适当时间入屋检视该楼宇近况或进行任何修理工程,当合约届满或终止前两个月,业主在不干扰原则下,租客须准许持有业主书面证明书之人士,在合理之时间内进入该楼视察。
(十三) 租客搬进该楼宇时,该楼宇内之电器设备包括。
(十四) 该楼宇之电表及水表均属业主名下登记,租客依照水电分表耗量付款,如租客欠租欠租超过15天,或多次催促而仍未交水电费等,业主有权拒绝供应电力给租客。
(十五) 租客收到业主交来该楼大门及房门信箱钥匙共 把,将来租客迁出时,必须全部交回业主,如有遗失,必须照样配妥不得异议。
(十六) 《物品清单》。租客退房时以上物品应完好归还回业主,如租客故意损坏该等设备可被控告并负责赔偿。
如有损坏或丢失租客应赔偿。
(十七) 本租约一式三份,业主、租客及见证人各持一份存证。
立租约人:
出租人(业主): 承租单位名称(租客)(盖章): 见证人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品清单/Establishment 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