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使 用 须 知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转租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转租人应向受转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转租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当事人一方系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登记备案机构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当事人: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受转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