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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合同的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房间,须经甲方同意,但所居住天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发生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用出租公寓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公寓,或者需要改建房屋;

  3.甲方的有关公寓租赁有效证件失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乙方交回公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乙方人为损坏公寓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乙方租赁押金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的;

  2.乙方逾期不交房租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公寓用途的,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公寓内部设施和内部结构的;

  5.乙方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迁离公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消费金的余额以及租赁押金:

  1.在公寓内固定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该公寓,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公寓;

  2.乙方在公寓里得不到安全保障;

  3.乙方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到期或出现本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公寓进行核收,结算乙方所有应付账款后,应返还乙方的预付金余额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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