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货物所有权(title to goods):
所有运至受托方的货物按合同条款应受寄售合同约束。货物只要不卖给用户,任何时候其所有权都属于制造方。而受托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拥有并处置这些货物。对货物的所有权应从制造方直接转交到用户手中。
6.价格条款(price terms):
有时,制造方会提供一些列明货物详细价格的清单。制造方保留更换货物价格的权利。受托方只能按最近来自制造方的列明详细价格的清单上的价格出售货物,或以在其授权范围内的稍高价格出售货物。如果指定区域市场对货物的需求因某种原因超出受托方的控制范围而下降到其合同上写明的订货价格,不再有任何商业可靠性,那么只要这种状况持续存在,则制造方的最小订货要求适用于此。
7.支付条款(payment terms):
除第一次订货外的其他第六次订货都必须先付清上月售出货物的全额款项,并减去受托方约定的适当的折扣比例。受托方被让与一定的折扣[具体说明,比如标在最新产品清单上或每售出(数额)货物的折扣]。如受托方售出产品的价格超过制造方价格,那么除通常的折扣外,受托方还有权得到超出部分的全部到一半金额的折扣,而且是对超出的每一部分都需要被授权。如合同一方的国家在对外汇款上有严格要求,制造方可批示受托方暂将汇款存在受托方国家银行中,但一定要开立制造方的户名。银行必须由制造方选定。制造方在收到受托方有关存款情况的文件后应开给受托方收据。
8.存货报告单(inventory reports):
在受托方提交存货报告单时应同时提交月度报告,写明上月所售货物的型号和数量。报告需用制造方指定的格式。每[月数]月或制造方要求的任何时候,受托方都应向制造方报告寄售仓库中的所有存货情况。如制造方有要求,则必须由制造方代表或在其指导下提取存货,其过程中与制造方代表相关的费用由制造方支付。
9.受托方的其他义务(additional obligations of consignee):受托方同意下列条款:
a.受托方在指定区域内向客户积极促销产品。经过慎重选择,受托方应彩多种销售策略,包括零售渠道、编制目录、邮购、电话订购及电子商务等。
b.受托方不得经营任何非制造方产品、项目、零件等,也不得销售任何与制造方产品相同或易混淆或有欺骗性的类似产品。
c.受托方不得将制造方产品销给其他公司用于出售、租赁、出租与制造方产品相同或雷同等有欺骗性的类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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