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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8.1 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 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8.3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
  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
  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 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
  日。

  8.6 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 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 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


  9.1 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9.2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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