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用电人未经供电人许可,擅自安装(引入)自备电源,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款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双方均应自觉执行。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无异议,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 份。
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