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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

  c.         。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人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用电人应向供电人交纳一个月的电费押金。在用电人发生欠费时,供电人有权用电费押金冲抵欠费及违约金。
  6.当用电人发生欠费后,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增加电费押金金额,押金金额最低不小于历史最高月份电费金额。

  七、调度通讯
  1.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人 设备由供电人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人采用:         。
  用电人采用:         。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人、用电人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用电人受电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如遇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抄表困难、城市拆迁等原因,供电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人的供电设备。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应在用电人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人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人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人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人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人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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