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电人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人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人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人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处理。
5.因 (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由 (供电人/用电人)按国家标准 (增加/减少)其变压器损耗电量; 线路损耗由 (供电人/用电人)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 %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电量的线损电量;并分摊到用电人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供电人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采用 (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 计算。并依据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人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人应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功率因数应达到 《供电营业规则》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2.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人送入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电价: 受电点
单一(两部)制电价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
力率考核标准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人电费通过 银行向用电人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 (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于每月 日划拨剩余的全部电费。具体电费划拨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银行另行签订电费划拨协议。
b.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交付上月电费的 %;每月 日交付上月电费的 %;每月 日交付 %;每月 日交清剩余的全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