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企业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企业行政和工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员工作出辞退决定时,应按劳动合同规定和符合下列程序:
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2、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员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开除员工须由员工代表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3、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保证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就本年度有关重大事宜和员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2、企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经营活动分析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授权的代表参加,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3、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行政有关方面的同意,工会邀请企业领导或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会有关会议和活动,企业应予支持;
4、工会围绕通信生产开展的各类劳动竞赛,其竞赛经费企业按规定给予保障;
5、工会在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发扬奉献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敬业精神等;
6、企业按全员工资总额2%的经费,及时足额拨给工会,工会应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外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有权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解除集体合同,应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