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