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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合同书

  第二十条 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可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 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2、 乙方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 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4、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依法应予辞退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他人致残、死亡的;不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管理,后果严重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中包括:违反本合同规定,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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