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